吳某甲等人申請執行陳某乙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糾紛案件
案情簡介:吳某甲等7人申請執行陳某乙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吳某甲等7人申請執行數額12萬元,陳某乙支付了7萬元后,一直以無財產為由拒絕履行支付剩余5萬元的義務。2021年初,根據申請執行人提供的線索,被執行人陳某乙長期與其妻子在當地經營家禽生意,執行法院廣西壯族自治區合浦縣人民法院突擊前往一百余公里外的被執行人經營場所,對經營場所、貨物、收款二維碼等物品進行拍照固定,后將被執行人陳某乙帶至最近的鄉鎮派出法庭進行調查詢問和調解。
被執行人陳某乙承認其與妻子從事家禽生意每月均有利潤,因其賬戶已被法院凍結故使用妻子名下的微信收款碼收賬。經調解,吳某甲等申請執行人與陳某乙達成每月至少支付2000元的和解協議。數月后,申請執行人向執行法院反映,被執行人僅履行兩期付款義務后拒絕繼續履行。合浦法院經研究,向被執行人陳某乙發出《司法拘留預先告知書》,限其三日內履行全部義務,否則將對其司法拘留15日,情節嚴重的,移交公安機關按拒執罪處理。
同時,合浦法院向被執行人所在村委會發出《關于陳某乙已被依法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告知及協助敦促陳某乙履行生效裁判的函》,請村委會協助敦促陳某乙履行生效裁判,并提醒村委會在協助敦促中注意保護當事人個人信息和個人隱私。陳某乙在收到《司法拘留預先告知書》的次日即主動聯系執行法院,在執行法院見證下,一次性付清全部剩余款項。合浦法院隨即解除對被執行人陳某乙的全部限制措施,并致函其所在村委會通報其已自動履行完畢的情況,對村委會的協助表示感謝。
典型意義:本案在執行過程中執行法院及時、準確固定了被執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的完整證據鏈,在被執行人符合司法拘留條件,甚至可追究其拒執罪的情況下,考慮到被執行人拒不履行義務的主要原因在于其不懂法,不清楚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具體法律后果,執行法院向其嚴肅、充分的釋法說理,并向被執行人發出法律文書,同時借助當地村委會的力量,充分發揮基層治理功能,向被執行人施加壓力,最終促成案結事了。合浦法院在疫情期間,綜合運用各種執行措施,注重善意文明執行,既維護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債權,又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執行人的生產生活。本案以最小的執行成本成功執行完畢,節約了大量司法資源,較好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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