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服毒自殺未果,在醫院自縊身亡,家屬隱瞞病史向醫院索賠75萬
發布日期:2022-03-01 作者:張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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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患者汪女士(56歲)因服“敵溴隆”“聞到死”到區醫院住院治療,護理級別為一級護理。入院記錄中記載“無重大精神創傷史”。醫生通過《住院患者知情同意書》告知患者家屬,住院期間醫院負責醫療照護,家屬負責患者的生活照護及人身監護,要求患者家屬24小時陪伴負責患者的起居,密切監護患者,不能擅自離開。防止滑倒、跌倒、噎食、外傷、墜床、外出等,并注意心理變化,防止意外事件的發生。并由患者家屬黃某簽字確認。另外,由黃某簽名的《護理安全告知書》中也要求患者要如實告知既往病史,尤其是疾病史。
入院第三天凌晨2時50分至3時50分之間,患者從五樓病房走出進入公共衛生間,3時10分40秒出來進入電梯廳,進入電梯上至六樓,五層走廊至電梯間隔離處值班位無人值守。之后又多次從電梯或步梯往返二至六樓,其間又在二樓大廳徘徊一分鐘左右。凌晨4時左右患者女兒于發現患者不在病房,遂聯系值班醫生及護士,經尋找并調取監控,發現患者在該院老病房樓1樓樓梯處自縊身亡。
家屬認為,患者有精神抑郁癥,區醫院在護理過程中存在過錯,致使患者死亡,以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為案由訴訟至法院,要求區醫院賠償各項損失共計75萬余元。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患者因服毒自殺而到區醫院住院治療,立案案由為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不當,案由應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挤綗o證據證明患者有精神抑郁癥,患者入院時確定的護理級別是一級,醫院未按該護理級別要求進行護理,患者家屬亦未按醫囑進行護理,特別是護理人員與患者在同一病房內,也沒有及時發現患者走出病房,再者患者是因服毒自殺未果而住院治療,在醫院選擇自縊的方式自殺而非因其他原因導致死亡,患者及家人對患者的死亡應承擔主要責任,區醫院應承擔次要責任(30%),判決區醫院賠償患方30余萬元。
區醫院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本案患者系自殺,是其對自身生命健康權的放棄,即使區醫院在日常管理和護理過程中存在一定過錯,也只是未完全達到醫療照護標準,對造成患者死亡結果的影響較小。一審判決區醫院承擔30%的賠償責任偏高,改判區醫院承擔10%責任,賠償患方9萬余元。

法律簡析
患者在住院期間受到損害或意外的事件時有發生,而患者自殺身亡后,家屬向醫院索賠的案件更是屢見不鮮。2021年12月,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改判一起患者自殺醫院不承擔責任(一審法院判決醫院賠償35.6萬余元)的案件經公布后,引起了很激烈的討論。實踐中,患者院內自殺的情況多種多樣,需要根據具體案情區別對待。
首先關于患者住院期間自殺的案由問題。根據2020年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系侵權責任糾紛下的三級案由,包括公共場所管理者責任糾紛(原“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群眾性活動組織者責任糾紛等四級案由。安全保障義務通常指公共場所的管理人為了其管理范圍內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而積極作為的義務,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而產生的責任是不作為責任。而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指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醫療機構需要承擔的責任,是過錯責任。本案中,患者因服毒自殺而到區醫院住院治療,雙方建立了醫療關系,醫方在對患者的診療行為中,醫務人員存在未嚴格執行分級護理制度之過錯,故一審法院認為本案案由應為醫療損害責任糾紛。
其次關于患者“身份”問題。此處的“身份”是指患者是否有精神障礙疾病。精神障礙患者在醫療機構內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沒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況下,可以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若患者不具有此類疾病,醫療機構就不能限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患者的自由活動。本案中,家屬未如實告知區醫院患者有精神抑郁癥,而在訴訟中并未完成舉證責任,因此患方的該項主張未獲法院支持。
最后關于分級護理的要求。分級護理制度作為十八項核心制度之一,是指醫護人員根據住院患者病情和(或)自理能力對患者進行分級別護理的制度。原則上,護理級別可分為特級護理和一、二、三級護理四個等級。依據《綜合醫院分級護理指導原則(試行)》的相關規定,對一級護理患者的護理包括以下要點:(一)每小時巡視患者,觀察患者病情變化;(二)根據患者病情,測量生命體征;(三)根據醫囑,正確實施治療、給藥措施;(四)根據患者病情,正確實施基礎護理和??谱o理,如口腔護理、壓瘡護理、氣道護理及管路護理等,實施安全措施;(五)提供護理相關的健康指導。本案經法院查明,認定區醫院的醫護人員未按照一級護理標準履行義務,存在違規行為。
雖然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醫療機構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法院可以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但是,患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其自殺悲劇的發生顯然不屬于醫療機構合理范圍內可以預見的風險,因此二審法院認為,區醫院的違規行為對造成患者死亡結果的影響較小。
醫療機構要將保障患者安全作為醫療管理的重要內容,按照“預防為主、系統優化、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的原則,大力推進患者安全管理工作,不斷提高患者安全管理水平。同時也要嚴格遵守醫療質量安全核心制度,避免此類糾紛的發生。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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