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生節假日加班起訴醫院索要加班費,法院怎么判?
發布日期:2022-03-01 作者:張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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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李醫生與市醫院簽訂《勞動合同書》,約定甲方安排乙方從事醫療工作,期限3年,前三個月(7-9月)為試用期;乙方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執行標準工時制,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可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節假日加班,并對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進行合理調整和安排;乙方試用期基本工資為8000元/月,轉正后基本工資一致,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勞動報酬。
李醫生依約入職后,市醫院為李醫生繳納了社保,但只在7月份發了工資8010元,8、9月份工資均不足8000元。9月底,李醫生向醫院提出辭職,醫院同意在10月份將工作交接后就可以離職。10月1日至7日,醫院安排李醫生加班,李醫生工作至10月10日,雙方于10月12日進行了工作交接,辦理了離職手續。但醫院未支付其10月份工資,也未代繳社保。次年1月,李醫生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醫院支付工資7300余元(含加班費)、補繳10月社保。后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向李醫生出具《逾期未受理證明》。
李醫生向法院起訴要求醫院支付10月1日至10日的工資7300余元(含加班費);支付因未購買10月份社保單位應繳部分2000余元;支付逾期支付10月份的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計算;支付因未足額購買7月、8月、9月的社保的單位應繳部分4000余元。
法院審理
醫院辯稱,醫護人員屬于特殊工種,李醫生實行的不是固定工作時間,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資的情形。醫院為李醫生核算的10月1日至10月10日期間的工資為約定保底工資8000元的三分之一,合計2579.74元。醫院愿意為李醫生補繳社保,李醫生主張的以現金方式向其支付費用的訴訟請求,沒有依據。對于其他訴訟請求,因其未申請勞動仲裁,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
一審法院認為,雙方應按照《勞動合同書》按約履行義務,李醫生要求加班工資、逾期支付工資的利息符合罰款規定,予以支持。社會保險費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圍,判決醫院支付其工資7000余元,并按照同期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支付逾期支付工資的利息,至欠付工資付清之日止。
李醫生不服提出上訴,認為應當支持其全部訴訟請求。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本案系勞動爭議糾紛,勞動爭議案件依法適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以及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等,均需先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審理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不服的以及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勞動者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即屬于勞動仲裁部門逾期未受理,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均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義務。醫療機構作為用人單位,同樣要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醫療機構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當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本案中,李醫生按照醫療機構的要求,在10月1日至10日加班,其中1-3日屬于法定休假日加班,應當支付300%的工資報酬,4-7日屬于休息日加班,應當支付200%的工資報酬,8-10日屬于正常上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工資報酬,醫院答辯稱醫護人員屬于特殊工種,李醫生實行的不是固定工作時間,不存在支付加班工資的情形沒有法律依據,且雙方勞動合同明確約定,執行的是標準工作制,故法院支持了李醫生要求加班費、工資及逾期支付工資的利息的訴訟請求。
關于本案中李醫生要求補繳社會保險費問題。社會保險費用的征收與繳納以及社會保險費征收金額的核定均系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的職權范疇,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該部分爭議并不屬于人民法院勞動爭議的受案范圍。
另外,除社會保險費之外,勞動者請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社會保險金的糾紛;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住房制度改革產生的公有住房轉讓糾紛;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的傷殘等級鑒定結論或者對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職業病診斷鑒定結論的異議糾紛;家庭或者個人與家政服務人員之間的糾紛;個體工匠與幫工、學徒之間的糾紛以及農村承包經營戶與受雇人之間的糾紛,均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的受案范圍。
(本文系醫法匯原創,根據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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