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中未載明撫養費的,子女可以向法院起訴索要撫養費嗎?
基本案情:
原告陳某向法院起訴稱:其父母分別為陳某某與張某某,二人于2017年2月辦理協議離婚登記,并約定陳某歸父親陳某某撫養,張某某有隨時探視權。其后,陳某一直跟隨父親陳某某共同生活,張某某未支付撫養費。至2020年5月,陳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張某某支付其2017年2月至2020年4月的撫養費54000元,并自起訴之月起每月支付其撫養費2000元,直至獨立生活之日止。被告張某某辯稱,其與陳某某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男方每年向女方支付兩萬元人民幣,連續支付20年”,該約定數額中已經扣除了陳某某的撫養費,二人簽署離婚協議時已經約定張某某無需支付撫養費。后陳某某與張某某又簽署協議,將離婚協議中每年支付補償2萬元、連續支付20年的約定變更為總共支付補償費30萬元。張某某主動放棄的10萬元部分,是用于另行給陳某預留撫養費。因此,張某某連續兩次主動減少自己的補償費并用于陳某某對陳某的撫養,無需再支付撫養費。
法院認為:
陳某某與張某某原系夫妻關系,于2010年9月29日生育一子陳某甲。陳某某與張某某于2018年2月11日簽署《離婚協議書》并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峨x婚協議書》中約定:“子女安排:兒子陳某歸男方撫養,女方有隨時探視權”。陳某某與張某某均已各自再婚。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陳某不服一審判決,向某中院提出上訴。某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建議: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撫養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因此父母離婚時所簽訂的離婚協議時應當對子女的撫養費有明確的約定,若離婚協議中未明確對子女撫養費方面進行約定的,要查明雙方是基于什么情形做出了何種意思表示。因此,離婚協議中未明確撫養費的真實原因,可能父母一方僅僅在撫養權或財產上進行讓步,換取了對方自行負擔撫養費的妥協。本案中,張某某明顯做出了讓步,可陳某某卻違背誠信原則,故在離婚協議中沒有明確約定撫養費由哪一方負擔時,應當首先推定對方無須支付撫養費。子女若要根據離婚協議主張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應當承擔證明責任,否則便要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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