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背景下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的案例
基本案情:某
市某區某處房屋原業主為魏某(19世紀生人)。魏某育有三女一子,該四支繼承人各自向下已經延嗣到第五代,但其中兒子一支無任何可查信息,幼女一支散落海外情況不明,僅長女和次女兩支部分繼承人居住在境內。因繼承人無法窮盡查明,長女和次女兩支繼承人曾歷經兩代、長達十年的繼承訴訟,仍未能順利實現繼承析產。民法典實施后,長女一支繼承人以歐某為代表提出,可由生活在境內的可查明信息的兩支繼承人共同管理祖宅;次女一支繼承人則提出,遺產房屋不具有共同管理的條件,應由現實際居住在境內且別無住處的次女一支繼承人中的陳某和衛某擔任遺產管理人。
法院認為:
魏某遺產的多名繼承人目前下落不明、信息不明,遺產房屋將在較長時間內不能明確所有權人,其管養維護責任可能長期無法得到有效落實,確有必要在析產分割條件成就前盡快依法確定管理責任人。而魏某生前未留有遺囑,未指定其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在案各繼承人之間就遺產管理問題又分歧巨大、未能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故當秉承最有利于遺產保護、管理、債權債務清理的原則,在綜合考慮被繼承人內心意愿、各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疏遠近關系、各繼承人管理保護遺產的能力水平等方面因素,確定案涉遺產房屋的合適管理人。次女魏某燕一支在魏某生前盡到主要贍養義務,與產權人關系較為親近,且歷代長期居住在遺產房屋內并曾主持危房改造,與遺產房屋有更深的歷史情感聯系,對周邊人居環境更為熟悉,更有實際能力履行管養維護職責,更有能力清理遺產上可能存在的債權債務;長女魏某靜一支可查后人現均不居住本市,客觀上無法對房屋盡到充分、周到的管養維護責任。故,由魏某靜一支繼承人跨市管理案涉遺產房屋暫不具備客觀條件;魏某燕一支繼承人能夠協商支持由陳某、衛某共同管理案涉遺產房屋,符合遺產效用最大化原則。因此判決指定陳某、衛某為魏某房屋的遺產管理人。
律師建議: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這類僑鄉房產因為年代久遠,繼承人散落各地,造成分家析產困難,存在房屋養護管理問題。在民法典的背景下,創設了遺產管理人的法律制度,在存在此類問題是通過引入養護管理房屋的競標方式,讓具有養護管理房屋具有優勢條件的繼承人來擔任管理人,也妥善解決了養護問題。彰顯了民法典以人為本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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